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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类别、等级、数量、年限有何要求?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序列、类别、数量不受限制。
企业首次申请(即不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或增项申请(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的,应从最低等级申请。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即已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同类别高一等级资质的)不受年限限制,但需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企业可登录住建部网站查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相关文件,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准备。
2、企业如何申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由省级核准的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方面)?
目前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等由省级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专业厅局方面)资质实行智能化审批,企业先将资质申报人员信息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备案入库;同时将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6〕455号)文件要求录入,公示十个工作日后,再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按照“法人注册—法人用户登录—法人办事—按部门—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省级核准)—在线办理”步骤进行申请。
3、企业申请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何标准?
企业请登录住建部网站查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文件。同时,登录省建设信息港查询《关于明确建筑业企业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的通知》(建建发〔2016〕167号)文件。
4、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取消了吗?
截止目前,建设部尚未颁布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的相关政策文件。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审批许可权限在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审批办理步骤请咨询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
5、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等资质取消后,相关工程由什么资质代替?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中被取消的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
6、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7、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是企业的总工程师吗?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标准》中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不一定是企业的总工程师。企业的总工程师可以是某类资质要求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不需要提供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个人业绩要求的,应提供《实施意见》中的附件3: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不需再提供个人业绩的其他材料。
8、技术职称人员包括经济类及教学、研究人员吗?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如何考核认定?
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提供的技术职称人员的专业与标准要求的专业相近,且资质许可部门认可的可作为职称人员申报。
9、企业申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时候,特种工能否当作技术工人使用?
根据《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人教发〔2015〕204号)的第三大点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视同其具备相应职业(工种)中级工人员,属于技术工人证书一类。
10、《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取消了造价员资格认定后,是否还考核造价员?
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再考核造价员指标。
11、企业申报省级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的代表工程业绩时需要提供哪些附件材料?
企业申报省级核准资质(不含公路、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类别的代表工程业绩需提供相关的信息,请登录省建设信息港查阅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平台应用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16〕455号)文件,按要求进行申报,平台申报完成后请携带书面企业业绩信息采集表(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协议书)、反映技术指标图纸、竣工验收证明等所要求上传附件材料的原件至浙江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48号)3号窗口进行申报。
12、建筑业企业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如何录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
企业登录省信息平台企业版,进入“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采集”功能,在本企业备案的注册人员和职称人员中选择拟作为某项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人员,填写“技术负责人(或注册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内容,填写完成后上报。企业上报后,该表中的相关业绩信息将在省信息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代表工程业绩公示网址http://115.29.2.37:8080/gcyj.php)。在公示期间无涉及投诉举报的,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可以在目前在职的企业中使用,作为办理最低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及变更技术负责人等事项的依据。一旦企业在资质申请中使用该名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人员)的个人业绩,该业绩将公示5年。
1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其承继原企业的业绩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时,只能提供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可以提供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
被降级、吊销、撤销资质以及弄虚作假被通报的企业如同时对其进行在限定时间内不得申请某项资质处理的,该企业上述限定时间内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时,其受到资质处理前的工程业绩不应作为有效业绩申报。
14、浙江省实行的电子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相关文件支持吗?
目前我厅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实行智能化审批,企业在省政务服务网申报资质办件,经行政准予许可后生成电子资质证书。相关文件请登陆住建部网站查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智能化审批试点方案的复函(建办市函〔2016〕979号)》,登录浙江省建设信息港查阅《关于规范使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建办办字〔2017〕291号)》。
15、企业如何打印电子资质证书?
所有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省级核准、变更事项的企业在打印建筑业资质证书时需注意:申报事项核准后返回浙江政务服务网首页,点击右上角“用户中心”,进入“用户中心”后,在左栏找到“我的办件”,点击进入,找到当即申报办件,点击右边“办件结果”,根据网页提示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即可。
16、如何查看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
我省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查询,请您登录“浙江省建设信息港首页—企业查询—建筑业企业资质”中进行查询,或登录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企业数据”中查询。
17、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如何换证?
请查询浙江省建设信息港《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取消建筑智能化等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窗口办理一体化换证需要提供:1. 所在地市盖章的一体化换证申请审核表(设计、施工各一张);2.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 原一体化资质证书原件;4.
原一体化资质的出图章。
注:设计与施工需一起换证,如若需要放弃原一体化资质其中的设计或施工资质,请单位出具放弃设计或施工资质的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