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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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建设局,上虞区建管中心,各相关企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政服函〔2020〕249号)要求,现将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局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原则上企业无需换领资质证书,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如确需换证的,可携带原资质证书于市建设窗口直接办理。
三、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1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20年8月6日